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098 分          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6-04-05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26〕12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6〕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宁政发〔2026〕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71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7500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6700元/亩;江宁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31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5100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2700元/亩;浦口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065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85050元/亩;六合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98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5500元/亩;溧水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236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15500元/亩;高淳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86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12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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