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6-04-21 10:1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建规字〔2026〕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发生《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的合同归集模块中进行网上变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加强项目现场各类人员的信息化监管。

二、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者B级工程项目。

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类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申请工程勘察、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类等行业工程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经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企业在江苏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并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确认业绩时,应当在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中核实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业绩确认后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参建单位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者错误的,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勘误方式修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38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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