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26〕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切实保障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扎实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完善全省实名制管理功能,在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强化管理人员、班组长、农民工等现场人员考勤的基础上,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当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可以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二、夯实建设单位源头责任。建设单位(甲方)应当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一是要约定总承包单位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二是按照总承包单位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出现过度支付,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三是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和金融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劳动合同电子化。一是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调查的工资水平标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二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当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三是对不按照规定反映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工资支付保障。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月结月清等工作要求。一是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要做到每月与工时考勤比对,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推动约定工资标准与调查工资水平相一致,依法依约支付工资;二是施工总承包要及时将工资结算清单送达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三是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是推动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的实施,工程结束后和施工期间离场人员工资结清付清后,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见附件),确保工资支付保障落实到位。
五、持续开展预警监管。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由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快“一人一卡”有效实施。加快促进全省“一人一卡”建设,推广“江苏建工卡”标识,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卡库建设,实现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一是在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坚持“社会保障卡”和“江苏建工卡”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实名制认证绑定一张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的银行工资卡,作为工资发放的个人账户,实现全省通用、跨行支付;二是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得要求农民工办理新的银行卡,不得向绑定的银行卡以外的账户发放工资,杜绝“一个工地一张卡,一人多卡”等现象;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全面实施跨行转账支付,实现工资支付与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无缝对接;四是各地已实施的“一人一卡”措施,可直接并入全省银行卡库之中,不再另行重新办理和变更银行卡。
七、强化责任担当作为。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守住底线,不出问题。要知责思为,增强治理欠薪使命感,聚焦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欠薪纠纷和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数据互通共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合力。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11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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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