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应急规〔2026〕2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建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推动全省注安师队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队伍规模
(一)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育储备。鼓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考取注安师职业资格,探索建立与注安师专业能力、业绩贡献相适应的薪酬激励体系和职业发展通道。引导企业引进聘用安全专业人才,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加强新持证的注安师培养,强化实操实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二)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持证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鼓励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安全监管人员考取相关专业注安师职业资格。鼓励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安全巡查员参加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招录中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对通过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非在编安全监管人员、安全巡查员适当提高薪资待遇,对当年通过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在编安全监管人员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化考试服务举措。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组建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命审题专家库,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试行一年双考。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考前培训,开发视频辅导课程,提供考试公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安师、中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到“十五五”期末,全省年度注安师职业资格报考人数突破10万人次,累计通过考试总人数达到15万人。
二、发挥专业作用
(四)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准入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或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逐步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安师资格。鼓励其他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安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对注安师配备比例高、安全管理水平好的企业,探索在执法检查频次、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严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注安师配备比例。推动修订我省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明确承接非法定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注安师的配备标准,鼓励按有关规定配备中级注安师。探索“安全顾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险机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六)充分发挥专业人才效能。探索将中级注安师纳入地方紧缺人才目录,并作为入选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优先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注安师的使用,选派注安师参加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设计安全审查、预案编制演练等工作,参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地区,可视情聘请注安师等为常驻安全专家,参与地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支撑。
三、推动规范发展
(七)搭建服务交流平台。支持组建注安师协会或依托现有的安全生产协会学会,建立注安师服务工作机制,提供专业学习、业务交流、权益维护等服务,推动注安师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发挥协会学会作用,搭建注安师与部门、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间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专业作用发挥。培育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鼓励成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安全生产服务向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规范有序发展。
(八)加强注册执业管理。建立初级注安师注册管理制度,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实现注册管理“一网通办”;完善注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和管理。加强初级注安师执业管理,探索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库,记录履职情况、违规情形和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不得出租出借执业证,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九)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指导注安师在注册周期内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开发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及时优化培训内容,建立继续教育质量管控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注安师队伍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加强对通过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技能比武竞赛等,持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
(十)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推进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联考、注册管理互通、继续教育学时互认等工作。建立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安师管理共享机制,推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安全生产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强化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注安师队伍建设对当前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和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应急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注安师队伍建设情况,监测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将注安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内容,督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省级激励政策,对新通过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考试培训费用予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在省级安全生产及应急救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通过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培训费用予以适当减免,支持注安师队伍建设发展。
(十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注安师考试政策、执业制度和先进典型,提高注安师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注安师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人才支撑。
本意见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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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应急规〔202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