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28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6-06-29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函〔2026〕39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6〕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2﹒组织体系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4 市县级机构

2.5 工作组和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发布与叫应

3.3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2 二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四级应急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6 应急响应调整及终止

4.7 善后工作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和社会动员

5.2 通信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科技保障

6﹒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演练

6.3 宣传与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6.5 预案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联动、高效处置应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实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聚焦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电、保民生、保稳定,做到应急响应快、力量调派快、物资保障快、信息发布快,全过程抓实抓细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省级层面开展的防范应对工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多个种类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2  组织体系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1.1  组成人员

主任:省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

副主任: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林业局局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档案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国动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疾控局、省供销社、省科协、省红十字会、南京海关、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金融监管局、中国石化华东石油局、南京铁路办事处、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水源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团省委、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1.2  职责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

各有关部门视情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机制,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做好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及供电、通信保障等工作。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的对接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研判、风险评估、力量动员、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形势会商研判,统筹加强监测预警和处置信息共享;

(2)动态掌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态势和防范应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防范应对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有关单位与受灾地区加强工作对接;

(3)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规范信息汇总、上报、通报及发布等工作;

(4)统筹协调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

(5)承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统筹把握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对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省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新就业群体行业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信息宣传,协调指导新业态平台分支做好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代驾司机等人群预警防范工作提示。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协调能源供应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协调推进灾毁工程恢复建设。负责指导做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工作。指导电力企业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强化设施设备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措施落实,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科学组织冰情监测与融冰除冰,强化应急处置,迅速抢修复电,保障群众基本用电需求。

省教育厅:组织指导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校舍、附属设施及在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师生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调组织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临灾避险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企业落实好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措施。

省公安厅: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疏散、撤离或转移安置遇险被困、滞留人员,配合民政等部门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维护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实时监测道路通行情况,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路面巡查,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省民政厅: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指导给予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省财政厅:根据受灾情况,及时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经费,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监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制作发布海冰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危旧房屋、大跨度建构筑物、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城市公园、城市树木等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冰除雪,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安全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基础设施的除冰除雪和抢修保通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必要时配合公安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省水利厅: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抢修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指导做好农业、畜牧业、渔业防寒防冻和灾后田管及恢复生产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抓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帮助灾区做好农产品调度供应等工作。

省商务厅:加强对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文物部门管理的文保单位、等级民宿等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督促景区主管部门组织景区关停,配合做好游客疏散安置。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捐赠,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及救助、灾情统计核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省国资委: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省广电局:组织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抢修保养,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组织相关地区应急广播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省粮食和储备局:协调灾区粮食供应和省级通用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国动办:指导督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开展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

省林业局:核查、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做好有关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和灾后恢复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涉及电力、交通、通信系统线路安全的危害木清理工作。

省疾控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供销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组织协调生产救灾所需生产资料调运供应,保障灾后生产恢复。

省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红十字志愿者、救护员、救援队员,配合做好被困和滞留人员救护服务和人道关怀救助,必要时根据需要动员相关社会资源配合做好受灾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

省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指南。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强化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力量部署,加强物资装备配备,做好灾害防范应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公众通信网络稳定运行;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提醒短信。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指导省内民航企事业单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安全运行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紧急情况下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运输,配合做好大面积航班延误、取消,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

江苏海事局:发布长江江苏段和南通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对辖区内重点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实时监控;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和南通沿海海域水上搜救。

连云港海事局:发布连云港和盐城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对辖区内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实时监控;组织协调连云港和盐城沿海海域水上搜救。

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保险工作,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害保险理赔和给付服务工作。

南京铁路办事处:统一调度指挥辖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铁路运输,强化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组织运力运送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大面积列车晚点、停运,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组织军队相关任务单位参加支援江苏地区人员转移、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组织民兵参加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演练,组织所属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防范薄弱环节;组织民兵支援开展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协助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

武警江苏省总队:协调武警部(分)队开展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被困人员营救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输变配电设备巡视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对输电线路实时监测,掌握线路覆冰情况;负责充油、充气设备的巡视,开展先期避险处置,做好融冰、除冰工作;负责强化对高铁、医院、大型商超等重要民生场所的供电保障和用电安全检查。

中国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发布路况提示信息;筹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提前部署至收费站、服务区、互通匝道、重要桥梁等关键节点,部署安排应急除雪、除冰救援队伍;协调服务区油品、食品等物资供应储备,做好公众出行服务保障。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团省委:协调指导青年突击队参与抢险救援、设施修复、应急值守;协调指导青年志愿服务队参与宣传科普、除雪除冰、交通疏导,提高青年群体及广大市民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

省工商联:协助开展民营企业生产安全、人员避险转移方案和员工自防自救知识等宣传工作;及时向所属商会和会员企业传递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支持民营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2.4  市县级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和专家组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协助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3.2  预警发布与叫应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和及时调整暴雪、道路结冰、寒潮等预警级别,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发布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等级的预警或预警信号后,按照“两个直达”叫应工作要求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和叫应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海事、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快速、准确、及时传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暴雪、道路结冰、寒潮等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3  预警行动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动态掌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态势及发展趋势,督促可能受影响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会商研判、隐患排查、队伍物资装备准备和应急值守等工作。当省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雪等气象红色预警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叫应下级政府责任人及相应机构责任人。

(2)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海事、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第一时间按条线叫应下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落实落细防御措施。

(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会商研判与隐患排查整治,聚焦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电、保民生,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和物资装备,因地制宜落实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损失。

4  应急响应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灾害损失等情况,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1  一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三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48小时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繁忙干线、高速、城际、客专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以上,省内主要火车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或民航运输中断,省内主要民航机场关闭48小时以上,大量航班取消,致使省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省内各主要城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三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全部中断。

(4)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筹协调省级层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应急响应期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省气象局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增加分析研判频次,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评估,滚动提供专题气象服务。

(2)协助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负责同志或成员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受灾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

(3)信息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多形式多渠道高频次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统筹指导省委网信办等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发布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支持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救助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地区加强军地对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救灾。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增援、支持,及时申请、分配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省财政厅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申请调拨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动用指令,紧急调运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5)交通抢通保畅。省公安厅统筹调派全省公安力量,加强交通管控和疏导。省交通运输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指导加强重要交通线路抢通保畅,保障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运输,统筹调运专业应急抢通装备。加强跨市协同联动和市界相邻路段调度,多渠道第一时间发布管制措施、绕行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等成员单位组织力量抢通水路、航空、铁路等,优先保障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应急运输需求。

(6)电力抢修恢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协调有关方面派出电力抢修应急力量、调运应急物资装备。省电力公司组织抢修抢通受损电网,向重要用户及设备提供必要电力支援。

(7)通信抢修恢复。省通信管理局统筹调度全省通信资源力量,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公众通信网络抢修恢复。

(8)其他风险管控。省公安厅全力支持受灾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加强统筹协调,全力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力保障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省商务厅加强调度指导,全力保障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省市场监管局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9)人员救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解救疏散、转移安置被困和滞留公路、车站、机场、景区等人员,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做好生活保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疾控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省红十字会全力动员红十字志愿者、救护员、救援队员,配合做好被困和滞留人员救护服务和人道关怀救助、受灾困难群体生活救助,必要时根据需要开展救灾救助募捐。

(10)值班值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全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省应急指挥部联合值守,动态掌握灾情险情,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11)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予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加强协同联动,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4.2  二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设区市启动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一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48小时以上,或三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24小时以上,出现大量车辆积压;或繁忙干线、高速、城际、客专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省内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民航运输部分中断,省内主要民航机场关闭24小时以上,当日大量航班延误或取消,致使省内或与省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在省内各主要城市或高速公路上;或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道路堵塞,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13%-30%,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两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5)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6)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省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暴雪红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4.2.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省级层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商。省气象局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增加分析研判频次,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评估,提供专题气象服务。

(2)协助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受灾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

(3)信息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多形式多渠道高频次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统筹指导省委网信办等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发布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支持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地区加强军地对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增援、支持,及时申请、分配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省财政厅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申请调拨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动用指令,紧急调运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5)交通抢通保畅。省公安厅指导加强跨区域合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分析研判灾害影响,及时采取远端分流、近端管控等措施,全力保障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指导重要交通线路除冰除雪和应急抢修工作,统筹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等的运输。多种渠道第一时间发布管制措施、绕行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等成员单位组织力量抢通水路、航空、铁路等,优先保障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应急运输需求。

(6)电力抢修恢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相关电力企业加强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指导相关电力企业加大主网供电保障力度,强化应急供电和抢修复供措施。省电力公司组织抢修抢通受损电网,向重要用户及设备提供必要电力支援。

(7)通信抢修恢复。省通信管理局统筹调度毗邻区域或全省通信资源力量,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公众通信网络抢修恢复。

(8)人员救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解救疏散、转移安置被困和滞留公路、车站、机场、景区等人员,提供食物、水等基本生活物资,做好生活保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疾控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省红十字会全力动员红十字志愿者、救护员、救援队员,配合做好被困和滞留人员救护服务和人道关怀救助、受灾困难群体生活救助,必要时根据需要开展救灾救助募捐。

(9)其他风险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加强统筹协调,全力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力保障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调度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省应急管理厅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0)值班值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到省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动态掌握灾情险情,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11)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设区市启动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2)一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24小时以上,或三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12小时以上,出现大量车辆积压;或繁忙干线、高速、城际、客专铁路行车中断12小时以上,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10%-13%,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4)一个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或两个以上设区市通信部分中断。

(5)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6)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省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或暴雪橙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设区市可能发生较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

4.3.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省层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省气象局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增加分析研判频次,提供专题气象服务。

(2)协助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单位处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3)信息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宣传。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支持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地区加强军地对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救灾。省财政厅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5)交通抢通保畅。省公安厅指导开展动态监测及研判,及时通报路况信息、发布交通安全提示,采取压道缓行、交叉通行等措施加强交通疏导。省交通运输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强化受灾地区交通状况的监测预警,协调指导公路等除冰除雪、应急抢修等工作,协调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运输等。

(6)电力抢修恢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相关电力企业加强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指导相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备巡查、线路融冰除冰、受损电力应急抢修和用户供电保障等工作。

(7)通信抢修恢复。省通信管理局统筹调度毗邻区域通信资源力量,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公众通信网络抢修恢复。

(8)其他风险管控。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对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协调保障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高风险对象摸排,保障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省应急管理厅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9)值班值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到省应急指挥部值守,加强分析研判和调度会商,动态掌握灾情险情,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综合研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设区市启动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或多个设区市启动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一个以上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大面积中断12小时以上,出现大量车辆积压;或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旅客滞留,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5%-10%,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4)一个设区市通信部分中断。

(5)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6)预测或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省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或暴雪黄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设区市可能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4.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统筹协调省层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协助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由有关单位处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3)信息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宣传。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支持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视情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可能受灾地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省财政厅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5)灾害风险管控。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能源、海事、民航、铁路、电力等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值班值守、监测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应急保障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属地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公众通信网络抢修恢复。省应急管理厅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6)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机制,在相关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落实落细各项具体职责和工作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能源、气象、民航、通信管理、铁路等相关成员单位及市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收集提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等相关情况,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一、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三、四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报送信息不少于1次。重大突发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关键进展应第一时间上报,并实时掌握事态和处置进展动态,及时续报。健全完善成员单位和上下级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

4.5.2  灾情信息报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坚持首报快、续报勤、核报准、终报全,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遇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在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要及时组织核查上报。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暂难以认定的,遵循“先报后核”原则做好第一时间上报和后续核报工作。

4.5.3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5.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协调和联动。

4.6  应急响应调整及终止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变化情况,经综合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后,相关应急响应措施相应进行调整。

4.7  善后工作

4.7.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仍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民生兜底保障,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精准开展困难帮扶,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4.7.2  基础设施修复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能源、民航、通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受损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尽速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且经充分论证的,可适当提高重建标准。

4.7.3  复盘总结和调查评估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复盘,总结成效、剖析短板、改进提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和社会动员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能源、海事、民航、通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专业抢险队伍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的专业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主力军,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突击力量,社会应急力量是有效补充。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立健全应急力量协同联动机制。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处置,情况紧急时有效开展社会动员,广泛发动、有序组织群众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发挥好专业技能人才作用。

5.2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强化通信网络容灾抗毁能力,前置部署应急通信队伍和物资装备,建立通信保障优先机制,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进一步健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体系。

5.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储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完善区域协同、多方联动和统筹调配机制,满足物资装备保障与跨区域调配需求。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多方式储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物资装备,合理配备专业救援装备,加强运维管护,保障性能安全可靠。

5.4  资金保障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按规定做好预拨资金后续清算。推动灾害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完善预赔机制,优化理赔程序,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合理预赔;指导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经费保障。

5.5  科技保障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气象、交通、电力、通信、应急救援等领域专家库,提供技术咨询与决策支撑,必要时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抢险救援技术指导。

强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科研攻关,加快道路除冰除雪、线路融冰除冰、无人机巡检等技术装备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灾害应对科技含量。

6﹒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1.1  本预案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6.1.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6.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或统筹协调机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行动措施、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市级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6.2  预案演练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6.3  宣传与培训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加强对责任人和抢险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全社会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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