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咨询关于村内宅基地流转相关政策 |
| 提交日期 | 2026-08-07 10:46:46 |
| 内容 | 淮安市居民咨询关于村内宅基地流转相关政策。 |
| 受理回复 | |
| 回复日期 | 2026-08-17 10:46:46 |
| 回复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回复内容 | 您好: 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规定,关于宅基地转让方面: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关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方面:鼓励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村住宅。支持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村民住宅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农村住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