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288 分          类: 政府文件 机关事务 决定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6-07-17
标          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规〔2026〕2号
内 容 概 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政规〔202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调整变化情况,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34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

2.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

3.省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8〕107号)

4.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苏政发〔2019〕33号)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苏锡常都市圈绿化系统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7号)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

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号)

1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6号)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1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71号)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34号)予以修改

将第三条第(十三)项中的“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优先使用河水、雨水、中水进行绿化浇灌”修改为“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城市绿化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鼓励使用河湖水、雨水等”。

二、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78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饲料”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将第六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三)将第八条中的“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等工作”修改为“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和自行监测等工作”,“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修改为“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调查评价分析”,删去“拟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上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修改为“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将“组织各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建立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重点防控区、治理修复区,探索开展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类防控”修改为“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推动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七)将文中的“居民区”修改为“居民住宅区”。

(八)将文中的“住宅”修改为“居住”。

三、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1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海洋工程、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海洋工程、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将第三条中的“对照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修改为“对照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四)将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2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林地、绿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矿、矿渣、不达标的清淤底泥等”修改为“禁止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二)将第四条中的“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湖泊、洼地”修改为“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湖泊、洼地水源”修改为“禁止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将第五条中的“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修改为“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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