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333 分          类: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命令(令)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6-09-07
标          题: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 主   题   词:
文          号: 省政府令第193号
内 容 概 述: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
时          效: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已于2026年9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涛

                      2026年9月7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确定农业机械推广项目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机械技术创新和应用赋能。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推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推广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履行农业机械推广公益性职责,根据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制定推广方案,开展推广活动。

第六条 本省实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主体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服务。

第七条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应当结合当地地理形态、作物种类以及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开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机械新装备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熟化定型,通过基地示范、现场作业、田间演示、技术培训等方式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宣传普及农业机械新装备新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安排财政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目录管理,鼓励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产业布局、作物种类和生产条件,推动农业机械与农艺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农业机械研发制造与农艺技术模式、农田基础设施等的适配性。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企业等研发高端智能、绿色环保、特色实用的农业机械,拓展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应用场景,加快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首台(套)装备应用政策措施,将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农业机械创新产品推荐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通过保险、采购等措施推动相关装备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技术创新需要,推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农业机械中的应用,支持推广智能农业机械。

农业农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算力、应用基础设施建设,为智能农业机械生产、使用、管理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慧化手段创新农业机械推广模式,提升农业机械推广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主体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主体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需求走访调研,掌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生产作业需求,以及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农业机械推广需求,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农业特色、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第十八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绩,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重要内容。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设立农业机械推广岗位。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农业机械推广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农业机械推广人才。

鼓励有关学校和农业机械生产者共同建设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培养农业机械高技能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农业机械推广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机械推广特色险种。

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农业机械推广相关金融支持政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主体应当规范实施农业机械推广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二十三条 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生产、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省农业农村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用于其他支出。享受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参数应当与通过鉴定检测时保持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方式,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农业机械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对农业机械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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