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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征收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省财政厅根据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我省的实施办法并报送省政府。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启动立法程序,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