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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行法律援助部分案件备案制
 
 发布日期:2008-08-04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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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对法律援助部分案件实行备案制。该制度对应当进行备案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程序做出规定。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环境污染、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10人以上、伤残程度二级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信访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备案表,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

  该制度还规定,对备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组织集体研究,指派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全程跟踪,及时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指导、协调,帮助基层法律援助中心解决问题和困难,适时安排市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承办小组成员协办备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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