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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规定》监督法官审判权
 
 发布日期:2008-03-25  来源:南通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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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案子到了法院,裁量可大可小,法官权力过大,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3月21日,南通中院出台了《法官审判权行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该《规定》将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出现所办案件一年内出现一次严重差错或二次以上一般差错的;违纪投诉案件被评查应承担差错责任的;故意拖延办案和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不作为被查实的;重大事项未报告擅定案件的;在立案、信访、保全、庭审、调解、合议、执行、文书制作送达等环节中有违法审判行为,或在业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申诉率和发回改判率两项总和连续六个月达到或超过全省业务条线最高值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对黄牌警告作出后三个月内未改善或又出现上述情况的,给予红牌警告。对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违反本院五条禁令被查实的;其他违纪投诉被查实应受纪律处分的;重大事项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办案件一年内出现四次以上一般差错或两次以上严重差错的;全年申诉率和发回改判率两项总和连续一年在全省业务条线位居最高的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暂停行使审判权。

  《规定》还明确了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应承担的责任:受到黄牌警告的,扣除法官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奖的二分之一;被红牌警告的,扣除法官当年目标考核奖三分之二;被暂停行使审判权的扣除当年度目标考核奖;被暂停行使审判权两次以上的调离审判岗位;对因违法、违纪不能继续任职的提请人大免去法官职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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