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沛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推行承办检察官原籍回避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这项规定的出台是针对一名案件当事人因承办检察官系案发地人,对该名承办检察官是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的问题,该院在查实反映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从防微杜渐的角度出发,探索推行了承办检察官原籍回避制度。
由于基层院检察官多为本地人,原籍的亲情关系较为复杂,即使检察官能够公正执法,也难免会被人误解和不信任。针对此问题,该院从侦监、公诉部门开始推行原籍在案发地的检察官对案件回避制度;即由案件监督管理科在受理案件和统一分案中,避免将此案分给该检察官承办。该做法避免了承办检察官因办理原籍地案件而可能受到来自亲戚朋友等各方面人情压力的影响,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也为承办检察官公开拒绝说情托请提供了程序性保障,对承办检察官形成有效保护,进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