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沛县检察院出台三项措施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权利告知”畅通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该院要求自侦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一律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人民监督员第一时间介入对自侦办案人员有无不当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审查。
以“专门台帐”畅通对三类案件的监督。该院规定,办案科室对拟作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另设专门台帐,并以一周一抽查、一月一检查的方式,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案件监督管理科定期对全院办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统一核查,一经发现迟登、漏登现象,严格追究承办人员责任,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以“检务督察”畅通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该院规定,凡涉及高检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五种情形”方面的检务督察活动,要第一时间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随检务督察人员共同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座谈,共同参加案件回访、案件质量评查、申诉案件听证会等一系列活动,了解有无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从而有效弥补了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知情渠道不畅的问题,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强了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