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耐心疏导,一起十年未结的涉企涉府执行难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刘某与睢宁县化纤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睢宁县化纤纺织厂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鑫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4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徐州市中院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睢宁县化纤纺织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睢宁县睢城镇人民政府将睢宁县化纤纺织厂整体出售给他人。2001年9月6日,法院依法裁定变更睢宁县睢城镇人民政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后经法院多次协调,被执行人仅给付3.6万元,余款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该案无法执结。申请人则因多年未实现合法权益,长期向省高院信访投诉。
2010年2月,睢宁法院接到徐州中院转来省高院督办函之后,该院领导对此信访案件十分重视。为快速结案,息诉罢访,分管院长叶利成和承办法官鲁开凌多次与被执行人主要领导协商,阐明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如被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不良影响,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0年2月11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3月8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如数缴到法院执行账户。这起长达十年难以执行的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