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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禁止律师为四类案件提供风险代理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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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宁区司法局按照新《律师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四类案件提供风险代理:一是婚姻、继承案件;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三是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四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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