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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实行年审制度
 
 发布日期:2009-11-18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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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规定》,明确安置基地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区划创立,由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命名、授牌,统称为阳光就业扶助基地。

  据悉,安置基地设立条件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3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经营状况较好,3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出现经营性亏损;每年能够接收一定数量刑释解教人员,其中,乡镇(街道)基地能够接收3人以上,县(市、区)基地能够接收5人以上,市基地能够接收10人以上,省基地能够接收30人以上。基地聘用刑释解教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成立专门帮教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助教育。安帮机构要积极协助安置基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安置基地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第1季度由省、市、县(市、区)安帮办、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其批准设立的基地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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