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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广告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发布日期:2009-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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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江苏省广告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传统媒体广告和新媒介广告作出了约束。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义诊、讲座、咨询等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者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功效证明。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医疗器械、疾病名称、药物,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各类小广告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骚扰你。《条例(草案)》明确,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或者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违反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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