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协
 全文检索  
 
   
  4  依法行政
我省率先明确农地合作社法...
南通成立我省首家法制心理...
南京鼓楼开展廉政“清风”...
江都地税首推涉税“同城通办”
无锡打防控并举保“四电”...
我省率先明确农地合作社法人地位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

选择字号【

 


  11月23日下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给我省农民带来了新福音。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突破性地给予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法人地位。

  目前,我省农村“三个合作”组织共计16190个。这次立法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并力图解决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写入地方性法规,给予合作社法人地位,这将极大地保护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法规首次明确界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其名下的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只要合作社规范发展,就能获得政府各类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培训,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其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以及成员人数较多、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措施。

 
 
 相关文章链接: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