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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渔业水域占补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0-0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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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置换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等方式补偿。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在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对因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渔具补偿费。占用国有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对养殖、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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