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同志:
你好!现就你来信中所提问题涉及到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的拆迁户。
1、关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4]25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目前我市按照人均住房在8平方米以下执行),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关于住房困难的拆迁户。按照《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4]25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目前我市按照15万元以下执行),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回复。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