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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票】编号:1503
发布日期:2010-02-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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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投诉,在栖霞龙潭花园供销社五交化商店买自行车不给发票。

  南京栖霞国税局政工科反馈:

  “龙潭花园供销社五交化商店”十年前进行改制,现为南京金成彬五交化商店,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金某某,经营地点:栖霞区龙潭镇花园街(租赁龙潭花园供销社门面房,主要经营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装潢材料、日周杂品、家电产品、水暖器材零售。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月定营业额25000元,定额税款750元/月。

  对该投诉事宜,经营户承认基本属实。投诉人11月底在其商店第一次购买自行车,价格150元,数天后因自行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重新购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要求营业员开具发票,营业员赌气,未出具发票.经与投诉人电话了解,情况属实。

  处理情况:

  1、督促南京金成彬五交化商店立即开具发票给投诉人并向投诉人致歉;

  2、税务机关对南京金成彬五交化商店法人代表金某某未开发票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栖霞区局2009年:12月21日与投诉人联系,并上门征求投诉人对办理情况意见,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并在政风热线群众咨询投诉办理情况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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