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失地农民保障名额问题 |
内容 | 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由于征地、规划等原因,部分零散用地长期不会征用,造成征地后人均耕地过低,低于0.1亩或0.3亩(部分仅十来平方),该集体经济成员权益如何保障?能否全部享受失地农民保障? |
提交时间 | 2025-03-15 10:16:17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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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5-03-20 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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