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种植果树属不属于设施农业? |
内容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用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中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请问:建设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用于种植果树,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吗? |
提交时间 | 2025-03-28 09:57:25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等国家、省政策文件,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建议您结合项目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5-04-02 16:51 |
版权所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331号网站标识码:32000000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邮编:210017 联系电话:025-865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