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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设施农业用地为工厂化养殖池配建管理用房问题
内容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文件中对工厂化养殖池配套的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网上查询湖南省将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中的殖辅助设施用地,并明确员工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人。陕西省、辽宁省、山东等省将管理用房纳入辅助设施用地。请问我省场内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否有相应的用地标准?
提交时间 2025-06-24 21:42:53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等国家、省政策文件,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工厂化养殖池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属于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水质检测检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其中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建议您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了解,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


答复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5-06-26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