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是否需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问题 |
| 内容 | 事实描述:25年前,政府事业单位获得某地块使用权(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未缴纳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明为划拨),开发建设了经济适用房,该地块中的西南角(后称:西南角地块)因高压线不能迁徙所以未曾建设,后该单位被改制成私人房地产企业,西南角地块在改制5年后被变更登记到私人房地产企业名下,并颁发了西南角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并变更了西南角地块的规划(原规划为公共文化中心,新规划为商品房小区)。请问:1、针对西南角地块,是否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针对西南角地块,是否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提交时间 | 2025-11-21 13:11:14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等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除外。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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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5-12-01 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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