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政民互动> 统一咨询投诉> 咨询结果
详细信息
标题 综合用地出让到期如何办理手续(未在出让期内申请)?
内容 一房产用地为出让地,在2001年办理20年出让手续,用途为综合用地。原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会及其它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该产权权属已经多次变更,现产权人非原始受让方,在出让期内未申请续期,现产权人今申请办理续期,请问是否可以办理续期?如何办理?
提交时间 2025-12-04 16:08:36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答复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5-12-1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