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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滨河生态空间租赁现有工业用地闲置厂房建设项目,是否可以
内容 我司为承租方,出租方于2022年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显示该宗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厂房,相关规划为工业用地。对照《大运河镇江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该地块现已划入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内。我司仅租用现有厂房新建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请问我司此种租赁现有工业用地厂房生产、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形,是否符合该条款允许存续使用的条件,是否可以正常租赁建设,办理相关手续?盼书面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6-07-17 1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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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你好!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经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了解,您提出的地块位于滨河生态空间,2008年取得土地证。对于此类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存在的建设项目用地,《暂行办法》提出:加强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对已存在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建筑,在修复中予以保护;对于违规占压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置整改,对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远期目标,至2035年,核心监控区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全部搬离,绿色生态廊道贯通建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全面展示大运河江苏段生态优势和文化魅力。


答复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6-07-23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