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省自然资源执法权是否可考虑下放乡镇街道? |
内容 | 本人是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服务中心(原国土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近日工作中,听负责执法工作的同事说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自然资源条线的执法权,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外省很多地方已将自然资源条线的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但我省似乎暂时没有。我服务中心仅有6名工作人员,执法力量非常薄弱,也没有执法车辆、制式服装,这可能也是我省大多数基层服务中心的现状,而反观本镇综合执法局有一百余人,执法经费、执法装备、制式服装齐全,我市很多部门也将执法权下放至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我资规条线是否考虑像其他部门和外省资规将部分自然资源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 |
提交时间 | 2024-02-01 21:30:24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下放事项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您反映的将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问题需要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目前我省规划执法下放乡镇综合执法或城管较为普遍,涉土涉矿执法在个别地方也进行了试点。 目前我厅尚未接到省政府关于下放涉土涉矿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要求,下一步,将及时根据省政府要求推进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下放工作。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4-02-07 08:30 |
版权所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331号网站标识码:32000000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邮编:210017 联系电话:025-865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