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的咨询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中基本情况的项目名称与选址位置图中的名称不一致,选址位置相同,请问是否符合要求,请问审批中以哪个名称为准? |
提交时间 | 2024-03-12 09:54:20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相关材料具体由核发机关进行审核,建议你咨询证书核发机关。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4-03-14 17:18 |
版权所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331号网站标识码:32000000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邮编:210017 联系电话:025-8659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