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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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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五)《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条件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里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受保护的动物,含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及从国外进口的野生动物等。
  (一)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正确填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2、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3、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4、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必须提供开展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
  5、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准予许可条件
  1、以上手续和材料完备真实;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技术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3、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符合的条件。

  五、程序
  申请—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核—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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