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三)《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省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80号)。
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采伐林木申请书;
2、拟采伐地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4、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
5、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手续完备、材料真实,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出具证明材料、作业设计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具备应有的资格或资质;
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数量
批准林木采伐蓄积量控制在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
六、程序
1、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备相应资格的县级林业技术单位派员赴拟采伐林木地块开展作业设计。
3、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员抽查拟采伐林木地块作业设计质量。
4、按照审批权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林木采伐批文(含江苏省采伐林木批准书)。
5、依据批准文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1.5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