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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占用审核或审批
 
 发布日期:2007-11-06  来源:SR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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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非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申报材料
  用地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申请人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7、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属于上述申请人资格条件第2、3项的,必须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属于申请人资格条件第2项的用地单位需提供上述(二)的1、2、3、4、6、7项材料;属第3项的须提供上述(二)的1、2、3、4项材料。

  五、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六、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或审批)

  七、收费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收费。
  具体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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