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据悉,此条例草案对机动车登记上牌、定期检测、排气污染抽检、环保标志管理、油气回收和清洁油品使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规范,对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规定,南京市今后将进一步提高车辆准入标准,从源头上截断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对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排放标准要逐步从国Ⅲ向国Ⅳ过渡;对在用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要限定时限,加快淘汰更新;对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营运性车辆和渣土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要加快升级换代和排放达标整治;要实施区域管理,严格控制黄标车进入划定的区域;对于不达标排放的摩托车,要通过强制更新与限时淘汰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排放达标。要规范油气回收和清洁油品使用管理,防止油气挥发造成的大气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要严格尾气检测,合理布局检测站点,规范检测许可证发放方式,加强对检测站点的监督控制,不断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
会议认为,全面彻底整治机动车污染气体排放这一“公害”,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百姓的迫切愿望。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从源头抓起,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管理。会议同时强调,要加强对空气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同时,还要加大对燃煤锅炉、工地扬尘的管控力度,制定强制性管理规范,建立严格管理机制,确保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在两三年内得到明显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