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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23  来源: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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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南京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为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和播放行为,提升城市市容市貌水平,该市户外电子显示屏都必须按此《规定》设置、播放。

  据介绍,《规定》明确“户外电子显示屏”包括: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规划、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进行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对播放视听节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对其信号传输、播出安全进行监督。同时,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规定》还特别要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400cd/ m2。据专家介绍,“cd/m2”读作堪德拉每平方米,是屏幕亮度的单位,含义是每平方米的烛光亮度,即单位面积的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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