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江苏海事局根据长江江苏段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长江江苏段船舶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长江江苏段水域船舶航行最高航速进行限制。3月上旬,江苏海事局就这一规定向江苏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规定拟划定三类水域,分别针对船舶航经三类水域制定不同的最高航速标准。一类水域为苏通大桥、泰州大桥、南京4座大桥等桥区水域和包括海太汽渡等16道汽渡在内的渡运水域。拟明确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二类水域为白茆水道上下口等15处交汇水域和福姜沙南水道、嘶马湾弯曲航段、焦山水道长江#108浮至长江#111浮航段、尹公洲航段和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航段5处复杂航段。拟明确船舶航经二类水域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三类水域为除一、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时,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江苏海事局工作人员介绍,规定还将明确除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以外,所有航行于长江江苏段的船舶都应遵守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