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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社会矛盾调解四大机制
 
 发布日期:2008-06-13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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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即时调解机制。各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立案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要求立即调处的,及时审查立案,组织镇调委会开展调解。达成合意后,当即制作调解协议,实现快调快结。二是预约调解机制。对部分来电、信访案件,立案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及时进入调解程序。三是委托调解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同住一村(居)的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由镇调处中心委托村(居)调委会先行调解,稳定双方情绪。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再由镇调处中心开展进一步调解,或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四是联合调解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纠纷,通过两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组建跨区域联合调委会,共同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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