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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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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急剧上升的态势,南京市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月29日出台四项措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是在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小组,聘请专业调解员;在区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窗口。实现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与仲裁程序对接,对调解未成的案件,及时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窗口建设和调解情况纳入大调解工作考核范围。要求年底前街道、镇劳动争议专业调解小组组建率达到70%以上,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数达到总量的30%。

  二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规政策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法律援助须知等。下半年,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设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明年上半年开设。

  三是积极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努力化解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严禁实行风险代理,代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案件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研究、报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信息。

  四是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宣传,加大检查力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列入培训内容,律师协会提供师资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作用,共同营造预防劳动争议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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