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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新规强化“大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09-12-14  来源: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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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大调解”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深化落实,实施全领域、全方位管控。

   

  该《意见》明确了今后大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实现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努力实现调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努力实现调处绩效最大化;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等级化、职业化、专业化。

  该《意见》规定,各县(区)、乡镇调处中心必须配置有特级、一级资格的首席专职调解员;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一次到调处中心参与接待和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乡镇(街道)每天有领导干部值班,到调处中心参与接访。此外,该《意见》还就经费保障、人员落实、组织实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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