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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提高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上限
 
 发布日期:2009-12-28  来源: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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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盐城市交巡警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盐城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办法(试行)》,将在盐城市境内发生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上限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项新政旨在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新办法规定,盐城市区道路上7时30分至19时30分期间发生的机动车辆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均在该市投保的,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灯外表等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动车辆在快速理赔中心定损过程中,核定实际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依然纳入快速处理范围。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形态及损失证据,现场双方当事人需互换行驶证件、互留联系方式,并约定立即前往或同一时间(4小时内)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填写《当事人自行调解处理记录书》及时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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