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居民
  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无标题文档
 
 

 常见问题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07-10-26  来源:

选择字号【

 


        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5.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摘自:《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链接: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什么条件?[2007-10-26]
·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条件?[2007-10-26]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