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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1年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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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1年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检注册管理制度,现就2001年全国公证处年检和公证员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首次公证处年检工作
  对公证处实行年检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证处年检应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各公证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公证处通过年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给《2001年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格式见附件三);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公证处不得执业。
  (三)公证处年检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2001年的年检工作自4月1日起至5月底前完成。新设立公证处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四)公证处申请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处年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
  3已交纳协会会费、公证保险赔偿费用的凭证;
  4财务等行政辅助人员的任职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公证处申请年检的材料须经同级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年检的意见后,报年检机关核准。
  (六)年检机关对公证处的年检申请应予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准予通过年检,并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通知》第七条  规定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规定。
  (七)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
  1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止部分业务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公证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和公证保险赔偿费用;
  5未按期进行年检的。
  (八)年检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公证处年检情况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九)注册机关作出不予年检、暂缓年检的决定后,应将理由书面告之该公证处。公证处对年检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十)公证处年检费用的收取,在财政部、国家计委未批准立项及核定收费标准前,暂以公告费收取。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公证员注册工作
  2001年公证员注册工作已经开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公证员注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注册工作。现对2001年公证员注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换发《公证员执业证》工作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要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制度,并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要求,今年将对全国在职公证员重新换发《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须按照《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区、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注册后生效。请各地结合公证员注册工作的开展,摸清在职公证员的底数,认真做好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换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已调出或离退休(未返聘)的公证员不再办事换证手续;
  2办理换发新证时,原证由注册机关统一收回并销毁;
  3参加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或考核合格,符合任职条  件的人员,按照《司法部关于确定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录取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发证手续;
  4按照《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要求,对新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的内容做了适当调整;
  5有关《公证员执业证》的填写要求:除发证机关由司法部负责完成外,其它栏目仍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注册机关负责填写;证书首页的证号编制方式以各省(区、市)的简称打头顺序编号,如上海市的证书编号,可用沪证字XXX。
  6在国家计委尚未核定证书收费标准前,本次发放的《公证员执业证》暂定每本收费6元(含邮费),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部门将所需订购数量于2001年4月5日前电话告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人员机构处,同时按订购数将证书费统一寄至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综合财务处;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琉璃厂支行;帐号:201110065-71。 (二)继续做好公证员注册情况统计工作
  几年来,通过各地对公证员注册情况的统计,使我们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公证队伍的发展情况,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公证队伍建设的指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了能够更加全面细致地了解公证员队伍的现状,我们又对《公证员注册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改(见附件二),请各地按照新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表。
  (三)适当延长注册工作时间
  考虑到换发《公证员执业证》的工作加大了注册工作量,为保证公证员注册工作及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公证员注册工作,可以延长到五月底完成。
今年是首次在全国实行公证机构年检制度,且同期内还要完成公证员注册工作,望各地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并于6月30日前将公证机构年检和公证员注册总结及报表一并报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公执字第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规定,业经年检,准予办理公证业务,特发此证。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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