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价格鉴证的目的不同,价格鉴证可以分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和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涉案财物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产物品,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有形无形资产;涉案服务价格等标的价格鉴证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相同。
对于涉案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则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财物市场价值进行的鉴定。
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当事人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举证的,可以直接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