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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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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3〕4号  2003年2月1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薪〔2003〕1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的定义:
  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为。
  二、欠薪报告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均属欠薪报告对象。
  三、欠薪报告办法:
  1.凡当月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向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报告,并在次月5日前如实填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申报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无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2.凡欠薪的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后,由工会(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与企业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职工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证措施等。
  3.凡欠薪在一个月的,应向企业工会报告;欠薪两个月的(含两个月),其签订的偿还协议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企业欠薪三个月及以上的,其双方签订的偿还协议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四、欠薪的报告监督:
  1.对欠薪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总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履行偿还协议,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监察,对涉及职工要求清欠工资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立案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欠薪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出国、企业不得购车,取消评先、奖励资格,有关部门应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扣减其经营者的年薪直至取消,经营者收入按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应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进行处罚。
  4.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通报,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新闻监督作用。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以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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