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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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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0〕151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在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省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2.在江苏境内,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的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省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省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省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江苏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全省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综合管理全省工人考核、技师评定工作。
  (五)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国家级劳动模范和评定省级劳动模范工作。
  (六)拟定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实施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办法。
  (十)制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部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单位劳动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的省属单位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厅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本厅的涉外宣传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承办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和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承担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承担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颁发的有关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的认定工作;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承担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承担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发布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并进行宏观指导;拟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标准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调解和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业务证书的审核工作;调解和处理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
  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进入本省就业和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江苏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七)培训处(省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拟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拟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医疗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直接管理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厅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厅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本厅人员出国的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8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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