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的规定,江苏省已开始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到期)换证登记的工作。对检测机构在资质(到期)换证登记申报过程中存在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书面答复如下。
问题一
问:这次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包括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备案类检测。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备案类检测的业务范围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6(以下简称《检测规程》)的规定。
问题二
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部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实施方案》(苏建办[2006]132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审批中心负责对资质、资格类许可事项的申报、变更、延续、注销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的送达”的规定,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受理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换证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及本次答复。经过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后的有关证件(书)复印件可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时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抽调有关证件(书)的原件及其他材料再审核。
根据目前各地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经过初审的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的时间延期到2006年9月22日。
问题三
问:对已具有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目前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些检测机构,如何申请换证?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和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检测机构的性质和申请条件已十分明确。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目前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些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暂时过渡。
这些检测机构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交“声明”,声明承认“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明确本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声明本单位检测工作不受任何隶属干预或行政干预,不接受、不利用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影响。同时这些检测机构的主管(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出具 “承诺书”,承诺不干涉检测工作的独立性,承诺在检测活动中不施加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影响,承诺在检测活动中不明示或者不暗示或者不指定检测机构,明确该检测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出具“承诺书”的法人单位承担。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 “暂时过渡”。
问题四
问:《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对这10人有何具体要求,对退休聘用人员的数量有无限制?对某些检测机构中教职工的数量有无限制?对检测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如何认定?
答:这10人,是专项检测机构或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中检测人员数量的下限,应具有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有效的检测岗位证书),同时应是申请资质企业的在岗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劳动合同),可以包括退休聘用人员但不得超过30%。专项检测机构条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可以包括退休聘用人员但不得超过2名。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条件中,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可以包括退休聘用人员但不得超过1人。退休聘用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
对于个别已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名称中仍含有**大学全称或简称的检测机构,其检测人员中教职工的数量不得多于30%,而且必须经过所属院校人事部门的同意。
考虑到目前各检测机构中检测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形式存在多样性,对检测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认定应实事求是,可以是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退休证明或聘用协议或上级人事部门证明。
问题五
问:《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人员,如何认定,短期内无法达到的,该如何申报资质?
答: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中配备必要的注册结构(岩土)工程师,是《管理办法》的一个要点,是提高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对《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人员的认定有两条:
⑴“聘用单位”的名称必须和检测机构的名称一致(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公布的为准),例如:
序号 姓 名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聘用单位 注册有限期
1 江文林 AY063200414 建检10-AY005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009-6-30
5 葛阳成 AY063200420 建检10-AY011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009-6-30
⑵注册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合格(具有有效的检测岗位证书)。
鉴于注册结构(岩土)工程师存在考试、注册等操作环节,对于暂时无法达到要求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暂时过渡。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资质要求,注册结构(岩土)工程师到位的承诺书。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 “暂时过渡”。
问题六
问:某检测机构申请多项检测资质,其检测人员数量是否需要叠加计算?
答:检测机构对所从事的检测项目应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检测(指见证取样、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及备案检测)资质时,其检测人员数量应根据《检测规程》附录C的要求叠加计算。见证取样检测和每一个专项检测、备案检测资质中都包含多种不同的检测内容、方法或参数,这些检测方法或检测参数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检测技术培训(检测岗位证书),允许一个检测人员在同一检测机构中持有多项检测岗位证书,但是要符合《检测规程》5.1.7条的要求。一个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问题七
问:备案检测如何申请换证登记?
答:我省的备案检测管理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的,备案类检测换证登记应符合《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工程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备案检测应和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同步申请换证登记,备案检测要重点核实有无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
问题八
问:检测机构原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是否需要上缴?上缴后如何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执照与换计量认证证书的原件是否需要提供?
答:原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原件都要上缴,并作为提交申请的主要材料之一。申请人应提前复印《检测资质证书》一份,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缴”字样并加盖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该复印件仅在换证期间使用。
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原件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后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字样并加盖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该复印件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暂时退给申请人。
问题九
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有几处涉及“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目录及质量控制措施目录”或“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或“ 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等资料,请对此进一步明确。
答:申请时仅需“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原件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该资料目录的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字样并加盖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该目录复印件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原件暂时退给申请人。
问题十
问:申请资质换证时,是否所有检测人员的有关证件的原件都要提供?
答: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证书》、检测机构中所有检测人员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后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字样并加盖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该复印件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原件暂时退给申请人。
检测机构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工程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中规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后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字样并加盖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该复印件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原件暂时退给申请人。
检测机构中所有检测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退休证明或劳动合同或上级人事部门证明的原件作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
问题十一
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2“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中的方法或项目、参数是否必须全部具备?
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中,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作了局部调整,部分方法或项目、参数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可以不申请这些不作强制性要求的方法或项目、参数。经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检测、参数会在该单位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备案证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