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8名。
一、报考条件
1.热爱检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30岁以下(1978年11月10日后出生),身体健康;
4.具备拟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招聘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辅助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三、招聘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1寸免冠彩照3张,于2008年11月15-18日(上午8:30—下午5:30)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报名(淮安市上海西路3号)。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考咨询电话:0517-83510277。
(二)笔试。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不足的,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1.笔试时间:2008年11月20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总分为100分);
(三)面试。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面试结束后,对报考速录员职位的人选加试计算机录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面试结束后,速录员职位按笔试、加试、面试成绩分别占30%、30%、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其它职位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各职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并组织考察和体检。考察和体检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方式进行。
(五)公示及聘用。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管理及待遇。被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签定正式聘用合同,执行协议性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坚持秉公办事,清河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群众监督。
清河区纪委、监察局:0517-83643822
清河区委组织部:0517-83643708
清河区人事局:0517-83643862
五、本简章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清河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 事 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