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055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200号通知,同意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集体土地4.02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数码产品开发、软件制造基地项目二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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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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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村东花二组 |
2.6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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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村东花三组 |
0.9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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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村东花四组 |
0.1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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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村村集体 |
0.245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栖霞街道东阳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056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200号通知,同意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集体土地4.155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产三万吨金属连接器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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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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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花村村集体 |
0.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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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花村中村组 |
1.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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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花村山北营组 |
1.8590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栖霞街道东阳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057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200号通知,同意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集体土地2.726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产100万件各类文具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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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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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花村村集体 |
0.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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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花村中村组 |
2.4241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8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栖霞街道西花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058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200号通知,同意征收栖霞区燕子矶街道集体土地41.19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幕燕滨江风光带栖霞段集体(非农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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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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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矶村渡狮石二组 |
26.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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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矶村永安组 |
13.8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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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矶村村集体 |
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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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矶镇镇有集体 |
1.2291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燕子矶街道燕子矶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059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200号通知,同意征收白下区光华路街道集体土地0.199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七桥翁引水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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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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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村村集体 |
0.1995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光华路街道杨庄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