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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免收职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发布日期:2010-03-11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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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出台《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省财政同时下达各市县2009-2010学年免学费补助经费9330万元,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2009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费,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其中: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分担比例从20%-90%分为七档。

  2010学年免学费补助经费9330万元,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2009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费,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其中: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分担比例从20%-90%分为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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