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准和行政能力,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近日,张家港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张家港市城乡居民低保操作规程(暂行)》。
《张家港市城乡居民低保操作规程(暂行)》对保障对象申请的条件、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家庭收入计算范围,细化了各类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和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计算方法;要求对保障对象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和家庭收入变化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同时规定对无病残的18周岁至60周岁(女50周岁)之间有劳动能力者,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收入。
《张家港市城乡居民低保操作规程(暂行)》还明确以下12类对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一)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并且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全市低保标准的;(三)雇用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四)拒绝配合村、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五)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六)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七)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十)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十一)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十二)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不履行有关规定而被停止社会救助未满三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