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004元,列上海(12483元)、北京(11669元)、浙江(10007元)和天津(8688元)之后,比全国平均收入水平(5153元)高2851元,是全国平均数的1.55倍,继续位居全国第五。
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647元,在全国各省(市、区)中位于第五位,低于上海(1043元)、北京(1007元)、天津(777元)和浙江(749元)。
我省农民人均收入增幅8.8%(名义增长,下同),高于山东(6119元、8.5%)、浙江(8.1%)、广东(6907元、7.9%)和福建(6680元、7.8%),低于天津(9.8%)、北京(9.4%)、上海(9.1%),比全国平均增幅(8.2%)高0.6个百分点。